焦勇刚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关于在土改前己分家析产的房屋,土改时误登在 一人名下的产权仍归双方各自所有的批复 (1985)法民

发布者:焦勇刚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4日|分类:房产纠纷 |477人看过

关于在土改前己分家析产的房屋,土改时误登在

一人名下的产权仍归双方各自所有的批复

1985)法民字第21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85)民行字第29号关于胡秋英与王惠珍房产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胡秋英、王惠珍二人的公爹杨元臣原有祖遗房四间(正房三间、厨房一间),由胡、王各住一半,后来又经过了扩建和分家,双方仍各分住一半。土改时将双方所住房屋五间,全部填写在王惠珍的土地证上,但依然各自管业。一九八三年因胡秋英要拆房,与王惠珍发生争执,经公社、大队调解,双方达成协会,事后王惠珍反悔,以有土地证为凭,五间房屋应归她所有为由,向法院起诉。
   
经我们研究认为:胡秋英与王惠珍所住房屋均系公爹杨元臣的祖遗房产,双方各分住一半,土改前分家时已经明确各自产权,几十年来从未发生争执,当地群众、双方亲属和双方当事人均承认各有一半产权。根据胡秋英和王惠珍双方长期居住管业的历史事实,双方讼争房屋应归胡秋英所有。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