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焦勇刚律师
执业资质:1440320**********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焦勇刚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362人看过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卫生部 卫监督发[2004]261号 福建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请示》(闽卫法监[2004]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职业病鉴定,应当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首次鉴定。 二、《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前,经诊断排除职业病的患者提出鉴定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不应受理。 此复。 二OO四年八月二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