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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勇刚律师
执业资质:1440320**********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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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焦勇刚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383人看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确认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
生效日期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确认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生效日期问题的答复 工商标字[2002]第1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认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日期的请示》(桂工商报[2003]2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查,第1653941号“YIHAO”商标和第1653942号“益豪”商标的转让于2002年2月20日被我局核准,刊登于2002年4月14日第827期《商标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因此,受让人东莞市黑豹摩托车有限公司应当自2002年4月14日起享有上述商标的专用权。 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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