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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关系中加班工资支付责任的承担

发布者:焦勇刚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5日|分类:劳动纠纷 |548人看过

劳务派遣关系中加班工资支付责任的承担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应由用工单位对加班工资承担直接的支付责任,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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