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九"之后贪污罪从宽处罚的裁判标准本期导读:《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罪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修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二是修改完善了贪污罪从宽处罚的规定;三是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增加规定了可以终身监禁的措施。这三方面的规定适应了经济社会的发展,维护了法律权威。本文主要对贪污罪从宽处罚规定进行阐释。
观点一:对贪污罪从宽处罚须犯贪污罪的行为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并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最高法观点】
犯贪污罪的行为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是贪污罪从宽处罚的必备要件之一,同时应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犯贪污罪的行为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指犯罪人对自己所犯的罪行,要如实、无保留地向司法机关供述;真诚悔罪,是指犯罪人对自己所犯罪行真心悔过;积极退赃,是指犯罪人积极主动退还贪污所得的财物。这里规定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是并列条件,不是选择条件,因此要求是同时具备。这三点反映了犯罪人主观上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的程度。
同时应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这是要求犯罪人不仅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还要达到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的实际效果。
(摘编自《<刑法修正案(九)>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改工作小组办公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11出版。)【相关立法观点】
贪污罪从宽处罚,行为人应同时具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这三个条件,且应达到避免或者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实际效果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指犯罪分子对于自己所犯的罪行,无论司法机关是否掌握,都要如实地、全部地、无保留地向司法机关供述。需要指出的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是并列条件,要求全部具备。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虽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没有积极退赃的表现,有的甚至将所贪污受贿的财产转移,企图出狱后自己和家人仍继续享受这些财产,这种行为表明其不具有真诚悔罪的表现,不符合从宽处理的条件。
犯罪分子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的表现,必须要达到避免或者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实际效果。
(摘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释解与适用》,雷建斌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9月出版。)观点二:贪污罪从宽处罚,要求犯罪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时间在提起公诉以前【最高法观点】
从宽处罚犯贪污罪的行为人时,行为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的时间应在提起公诉以前犯罪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时间要求在提起公诉以前。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诉讼活动。提起公诉,表明案件事实和证据已经查清楚,可以依法对该犯罪人进行审判。
(摘编自《<刑法修正案(九)>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改工作小组办公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11出版。)【相关立法观点】
提起公诉的认定
“提起公诉”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认为应当起诉的案件,经全面审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判处刑罚的,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诉讼活动。
(摘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释解与适用》,雷建斌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9月出版。)观点三:针对不同程度的贪污犯罪,从宽的幅度也不同【最高法观点】
贪污犯罪的程度不同,从宽的幅度也不同
对于“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对“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及“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两档比较严重的情形,则是可以从轻处罚,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个规定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较轻的贪污受贿犯罪,从宽的幅度比较大,对比较严重的贪污受贿犯罪,从宽的幅度较小。
(摘编自《<刑法修正案(九)>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改工作小组办公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11出版。)1.对贪污犯罪有自首情节的,可就贪污犯罪从轻处罚——李真受贿、贪污案案例要旨:行为人对贪污犯罪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贪污犯罪可从轻处罚。
案号:(2002)冀刑二终字第69号
审理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2.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査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对其减轻处罚——徐明华贪污案案例要旨:行为人在侦查机关侦查期间,揭发和提供了他人挪用公款的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可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对其可减轻处罚。
案号:(2000)白刑初字第192号、(2000)宁刑终字第318号审理法院: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3.犯有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在案发后有自首、立功情节,据其犯罪情节等方面,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宋汉成等贪污、挪用公款案案例要旨: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但其在案发后,有自首、立功情节,根据行为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以往一贯表现好,且均退缴了全部赃款,可对其减轻处罚。
案号:(2007)启刑初字第71号、(2007)通中刑二终字第75号审理法院:启东市人民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