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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2016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深卫计发[2016]57号)

发布者:焦勇刚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2日|分类:拆迁安置 |881人看过

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2016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深卫计发[2016]57号)

各区卫生计生局,各新区公告事业局: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社会抚养费以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征收的计征基数,我市2015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4633.3元,现确定我市2016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如下: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即男女双方分别征收133899.9元,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被征收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的,对其超出部分,按照超出部分的两倍加征社会抚养费。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二倍社会抚养费,即男女双方分别征收89266.6元。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生育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的社会抚养费,即男女双方分别征收892.67元。

      此征收标准自发行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卫生计生委

2016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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