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依法运用“国家强制力”,采取“强制措施”使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其义务的“司法行为”。为了方便大家的理解和适用,笔者通过梳理相关的法律规定,按照“执行的特征”、“执行的申请&受理”、“执行措施”、“执行异议”、“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回转”的顺序依次整理如下。
一、执行的特征
(一)“执行”只能由国家机关实施
也就是说,“执行权”是国家的一项“公权力”,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来行使,而不能由其他的单位或者个人行使。在我国,民法上行使“执行权”的国家机关是“人民法院”。
(二)“执行”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
换言之,如果没有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生效的法律文书),则不能启动执行程序。
(三)“执行”具有“强制性”
由于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执行”又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具有举足轻重的特殊意义,其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因此,为了保障“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需要有“国家强制力”的介入。
(四)“执行”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程序正当原则”要求法院要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二、执行的申请&受理
(一)申请执行的主体
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享有权利的一方”被称为“权利人”(或“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为“申请执行人”,而与之相对应的是“被执行人”(即“负有义务的一方”,通常被称为“义务人”或“债务人”)。
【注意】
此处的“义务”既包括“金钱给付义务”,也包括也包括“非金钱给付义务”------“行为义务”(交付某物、完成某种行为)。
(二)申请执行所需的材料
1、执行申请书
2、生效的法律文书
哪些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呢?
按照文书的性质,具体可以分为如下六类:
①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可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行政判决(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支付令
②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与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③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④经法院依法审查并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调解协议。
⑤经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⑥法律规定的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注意】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给付内容明确(或“行为义务”明确)。
※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3、执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自然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非法人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4、授权委托书(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情况)
申请人不能亲自到法院申请执行,需委托代理人代为其申请执行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5、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
属本院判决、调解、裁定的,应由经办法官或书记员签字证明已经生效。不过,随着网络系统的完善和普及,目前很多法院已经不需要提供“生效证明”。
6、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单
为了方便执行,并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一旦获取对方的财产线索,应当在第一时间申请财产保全。
(三)执行的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
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四)执行法院(管辖)
法院依法做出的具有可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其他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注意】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执行措施
(一)执行通知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执行通知”中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会告知被执行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如果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法院会依法强制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应当向法院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处(拘留、罚款)。
(二)强制执行
1、强制执行的方式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该义务可由他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选定“代履行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该行为义务有资格限制的,应当从有资格的人中选定。必要时,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履行人”。“代履行费用”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并由“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预先支付。被执行人未预付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费用“强制执行”。
2、迟延履行(不履行)的后果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注意】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三)执行和解&执行担保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但如果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注意】
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四)执行的时效和期限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时效)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执行期限为6个月,自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算。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由执行法院院长批准。
四、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执行中止、终结、结案&执行回转
(一)执行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注意】
★中止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二)执行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注意】
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三)执行结案
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执行完毕;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终结执行;
4、销案;
5、不予执行;
6、驳回申请。
(四)执行回转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注意】
“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回转”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以上,就是关于“执行”和“强制执行”的相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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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细节】请参阅原文 关于“执行”&“强制执行”的那些事
原文出自:微信公众号【法律知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