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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劳动报酬案

发布者:刘树明|时间:2015年11月05日|1180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东民初字第XXX号

原告杨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县XX。

委托代理人刘树明,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XX。

原告杨XX诉被告李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查,20XX年夏天,被告承包了张家口市桥西区XX小区1号至3号住宅楼工程,雇佣原告从事水电安装工作。被告支付了原告部分劳动报酬,仍欠原告216000元劳动报酬没有支付。被告于2013年12月27日出具欠条两张,其中一张内容是“XX小区工地1—3号楼水电暖(杨XX)人工费壹伍万陆仟元整(还有壹万元条已打款未付),付款日期2014年1月2前。李XX”;另一张内容是“XX小区工地1—3号楼水暖人工费陆万元整。付款日期2014年1月2日前。李XX。”,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其劳动报酬216000元,并支付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李XX欠原告杨XX劳动报酬216000元(利息放弃),于2014年6月底给付80000元,2014年7月底给付136000元。

其它无纠葛。

案件受理费2270元,由被告负担;保全费1623元,由原告负责。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和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赵XX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苗XX

【办案心得】

由于本案原告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且欠条内容能够准确反映出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这一法律事实,案由是追索劳动报酬,立案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原告对被告是否有可执行财产不清楚,如果仓促立案,不利于案件的进展及判决、调解生效后的执行,当事人诉讼目的可能无法完成。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通过一个多月的信息调查,终于调查清楚被告在某个商业楼盘有商业办公用房两套,且所有权人为被告。律师迅速启动诉前保全程序,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并让原告提供担保将被告的上述财产在房管局进行了权利保全,为此后的调解以及执行奠定了基础。

财产被保全后,被告非常配合诉讼,如不配合将会面临上述房产被法院强制执行,用拍卖所得款项偿还其拖欠的劳动报酬。

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是保证当事人实现诉讼目的重要保障,但要实现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保全的前提是要获得另一方的财产信息,这时律师的信息调查工作就必不可少。律师可以通过自身的优势、广泛的人脉、积累的经验,尽可能获得对方的财产信息,采取保全措施,确保案件得以执行,充分维护委托人的权益。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东民初字第XXX号

原告杨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县XX。

委托代理人刘树明,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XX。

原告杨XX诉被告李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查,20XX年夏天,被告承包了张家口市桥西区XX小区1号至3号住宅楼工程,雇佣原告从事水电安装工作。被告支付了原告部分劳动报酬,仍欠原告216000元劳动报酬没有支付。被告于2013年12月27日出具欠条两张,其中一张内容是“XX小区工地1—3号楼水电暖(杨XX)人工费壹伍万陆仟元整(还有壹万元条已打款未付),付款日期2014年1月2前。李XX”;另一张内容是“XX小区工地1—3号楼水暖人工费陆万元整。付款日期2014年1月2日前。李XX。”,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其劳动报酬216000元,并支付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李XX欠原告杨XX劳动报酬216000元(利息放弃),于2014年6月底给付80000元,2014年7月底给付136000元。

其它无纠葛。

案件受理费2270元,由被告负担;保全费1623元,由原告负责。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和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赵XX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苗XX

【办案心得】

由于本案原告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且欠条内容能够准确反映出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这一法律事实,案由是追索劳动报酬,立案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原告对被告是否有可执行财产不清楚,如果仓促立案,不利于案件的进展及判决、调解生效后的执行,当事人诉讼目的可能无法完成。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通过一个多月的信息调查,终于调查清楚被告在某个商业楼盘有商业办公用房两套,且所有权人为被告。律师迅速启动诉前保全程序,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并让原告提供担保将被告的上述财产在房管局进行了权利保全,为此后的调解以及执行奠定了基础。

财产被保全后,被告非常配合诉讼,如不配合将会面临上述房产被法院强制执行,用拍卖所得款项偿还其拖欠的劳动报酬。

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是保证当事人实现诉讼目的重要保障,但要实现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保全的前提是要获得另一方的财产信息,这时律师的信息调查工作就必不可少。律师可以通过自身的优势、广泛的人脉、积累的经验,尽可能获得对方的财产信息,采取保全措施,确保案件得以执行,充分维护委托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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