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子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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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产品罪缓刑成功案例:专业辩护助力,依法获从轻处罚

作者:杨子兴律师时间:2026年03月02日分类:成功案例浏览:160次举报
2026-03-02

销售伪劣产品罪缓刑成功案例:专业辩护助力,依法获从轻处罚

销售伪劣产品罪缓刑成功案例:专业辩护助力,依法获从轻处罚

案件概况

本案当事人张某,男,广东佛山人,系个体经营者,名下持有电子烟零售许可证。2026 年,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某在2022 年 10 月至 2024 年 5 月期间,明知国家禁止售卖水果味电子烟,仍从他人处购入并对外销售,销售数额达 7 万余元,违法获利 2 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张某在案发后内心极度焦虑,对刑事诉讼流程及法律后果均不了解,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委托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杨子兴律师担任本案一审辩护人,全权处理本案的刑事辩护工作。

律师辩护工作

杨子兴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全面的案件梳理工作,多次会见当事人张某,详细了解案件发生的全过程、张某的投案经过及认罪态度,并仔细查阅公诉机关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对本案的证据、事实及法律适用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研判。

针对本案案情,杨律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确定了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核心的辩护思路,并在法庭审理中提出多项针对性的从轻处罚辩护意见,具体如下:

1. 张某具有自首法定从轻情节。案发后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2. 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依法可从宽处理;

3. 张某无犯罪前科,本次涉嫌的销售伪劣产品罪系非暴力性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低;

4. 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无任何违规行为,体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和守法意识,符合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

同时,杨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引导张某开展退赃退赔工作,协助其将全部违法获利 2 万元退缴至公安机关,并督促张某提前预缴罚金,以实际行动体现认罪悔罪的诚意,为后续缓刑适用奠定坚实基础。

案件判决结果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予以确认,同时全部采纳了杨子兴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等多项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及认罪悔罪态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且张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 2 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辩护亮点

本案系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典型缓刑成功案例,杨子兴律师的专业辩护在本案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1.精准定位辩护核心:律师紧扣案件事实,准确把握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情节,同时挖掘无犯罪前科、取保候审期间合规表现等酌定从轻情节,形成完整的辩护体系,为缓刑适用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2.积极推动悔罪表现:律师不仅从法律层面进行辩护,还从实操角度引导当事人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将认罪悔罪落实到具体行动中,让法院充分认可当事人的悔罪诚意;

3.专业把控庭审环节:律师在法庭上清晰、有条理地发表辩护意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对当事人的量刑情节和缓刑适用条件进行充分论证,获得法院的全部采纳。

本案的判决结果,既体现了我国刑法对销售伪劣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也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专业律师的介入,不仅帮助当事人清晰认识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更通过合法、有效的辩护,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同时,获得了缓刑的处罚结果,为其回归正常生活和经营提供了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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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山东-聊城
  • 执业单位: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1520********8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
1371520********88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