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子兴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511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帮人办事未成法院调解返还费用
4月,麦积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因托人帮忙,让子女入伍当兵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经法院调解,被告返还原告45000元。
原告王某与被告韩某系朋友,2009年10月,被告韩某称有亲友在部队,能帮王某之女入伍当兵,只要王某能拿出10万元费用可办成此事,王某表示愿意。随后,王某交给韩某10万元,委托韩某找人帮自己女儿入伍当兵。
但两年时间过去了,王某之女并未应征入伍,王某便要求韩某退还所收的10万元费用,韩某只退给王某5万元,王某将韩某诉到法院,要求韩某退还剩余5万元。
法院在审理中认定,原告王某与被告韩某以找人拉关系,活动子女入伍当兵为目的,订立的委托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违法合同,因此属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由韩某返还王某45000元。
法官提醒,人们在社会活动及与他人交往办事中,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将会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
男子收钱办事无下文不当得利被判须返还
轻信他人想通过不正当途径“靠关系”办事,结果不仅没有办成事情,还给自己惹了一身的麻烦。2013年3月4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刘和军退还原告黄华人民币40000元。
2010年8月16日,被告刘和军以帮原告黄华儿子办理考录警察工作事宜为由,收取了原告黄华20000元现金,并出具了收条,收条载明:“收到黄华同志人民币贰万元整(办理其子考警工作,未办成功,原数退还)。具收人:刘和军,2010.8.16”。2010年9月6日,被告刘和军通过短信要求原告黄华向其汇款15000元,当日原告黄华通过中国银行向被告刘和军汇款15000元。2010年10月23日,被告刘和军又通过短信要求原告黄华向其汇款,当日原告黄华又通过中国银行向被告刘和军汇款5 000元。被告刘和军收取原告黄华款项后,未按双方约定为原告黄华儿子办理有关工作事宜。后经原告黄华多次催要,被告刘和军仍未将收取的款项退还原告黄华,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和军归还欠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黄华向被告刘和军支付钱款后,被告刘和军未按约定为原告黄华儿子办理有关工作事宜,因此,被告刘和军收取原告黄华的钱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按约定将所收取的40000元返还原告黄华。因原、被告对退还该款时是否计算利息未进行约定,故对原告黄华要求被告刘和军支付利息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帮人办事未成法院调解返还费用
4月,麦积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因托人帮忙,让子女入伍当兵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经法院调解,被告返还原告45000元。
原告王某与被告韩某系朋友,2009年10月,被告韩某称有亲友在部队,能帮王某之女入伍当兵,只要王某能拿出10万元费用可办成此事,王某表示愿意。随后,王某交给韩某10万元,委托韩某找人帮自己女儿入伍当兵。
但两年时间过去了,王某之女并未应征入伍,王某便要求韩某退还所收的10万元费用,韩某只退给王某5万元,王某将韩某诉到法院,要求韩某退还剩余5万元。
法院在审理中认定,原告王某与被告韩某以找人拉关系,活动子女入伍当兵为目的,订立的委托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违法合同,因此属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由韩某返还王某45000元。
法官提醒,人们在社会活动及与他人交往办事中,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将会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
男子收钱办事无下文不当得利被判须返还
轻信他人想通过不正当途径“靠关系”办事,结果不仅没有办成事情,还给自己惹了一身的麻烦。2013年3月4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刘和军退还原告黄华人民币40000元。
2010年8月16日,被告刘和军以帮原告黄华儿子办理考录警察工作事宜为由,收取了原告黄华20000元现金,并出具了收条,收条载明:“收到黄华同志人民币贰万元整(办理其子考警工作,未办成功,原数退还)。具收人:刘和军,2010.8.16”。2010年9月6日,被告刘和军通过短信要求原告黄华向其汇款15000元,当日原告黄华通过中国银行向被告刘和军汇款15000元。2010年10月23日,被告刘和军又通过短信要求原告黄华向其汇款,当日原告黄华又通过中国银行向被告刘和军汇款5 000元。被告刘和军收取原告黄华款项后,未按双方约定为原告黄华儿子办理有关工作事宜。后经原告黄华多次催要,被告刘和军仍未将收取的款项退还原告黄华,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和军归还欠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黄华向被告刘和军支付钱款后,被告刘和军未按约定为原告黄华儿子办理有关工作事宜,因此,被告刘和军收取原告黄华的钱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按约定将所收取的40000元返还原告黄华。因原、被告对退还该款时是否计算利息未进行约定,故对原告黄华要求被告刘和军支付利息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