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志军律师
邢志军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9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威海专职律师执业12年
执业年限12
15588337089

服务地区:威海

咨询我
00:00-21:59

打官司前自己找机构做鉴定,法院认不认?

作者:邢志军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次举报
2026-09-11

打官司前自己找机构做鉴定,法院认不认?


发生交通事故后

为了维权索赔

不少伤者会在起诉前

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做伤残等级鉴定

但到了诉讼中

对方当事人往往会

以单方自行委托鉴定为由

不认可该鉴定意见

那么,单方委托出具的鉴定意见,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法院究竟认不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对此作出了明确回答。


2022年12月,江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面部留下疤痕。

医院出院诊断为:1.鼻骨骨折;2.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擦挫伤;3.左眼睑软组织裂伤。

后江某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交通事故与其受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受伤致残程度等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1.江某“全身多处损伤、+12冠折”及面部瘢痕遗留与道路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2.江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面部中心区瘢痕属十级伤残。

为此,江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诉讼中,因保险公司不认可该份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一审法院根据保险公司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江某的案涉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然而,此次重新鉴定的结论与此前截然不同——江某的伤情不构成损伤致残程度等级。

法院审理

面对两份结论截然相反的鉴定意见,一审法院最终采信了江某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认定其因案涉事故造成十级伤残,并据此确认案涉损失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保险公司仍不服,向广西高院申请再审,主张原审法院在重新鉴定结论未违法的情况下,仍采信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广西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针对江某在本案交通事故遭受的伤害先后形成的两份鉴定意见应如何采信。

首先,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并非当然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并未排除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的证据效力。江某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有相应依据,且未发现有其他违法情形。保险公司虽对该鉴定结论持异议,但在一审中既没有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反驳该鉴定意见的客观性。

其次,申请重新鉴定,必须符合法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只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法院才应当准许重新鉴定: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以及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江某单方委托的鉴定存在前述情形之一,故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本不应当同意保险公司重新鉴定的申请,是正确的。

再次,不能片面理解“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规定。保险公司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四款:“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规定,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不应采信,法院应采信重新鉴定的结论。但前引第四十条规定共分四款,各款规定内容相互关联,不应割裂理解。适用该条第四款规定的前提是存在鉴定人不具备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法定情形。

本案无证据证明江某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存在前述法定情形,故不适用第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保险公司以此否定第一次即伤者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理由不成立。

最后,对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是决定采信哪份鉴定意见的关键。两份鉴定意见结论不同的根本原因在于:重新鉴定意见认为江某左眼睑只是“擦伤”,不存在“面部条状疤痕”形成的病理基础。但江某的出院诊断记录明确记载“左眼睑软组织裂伤”,并非重新鉴定所认定的“只是擦伤”。原审法院正是注意到重新鉴定的分析与医院出院记录存在出入,综合江某面部瘢痕形成的实际情况,认定其瘢痕尺寸达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所规定的十级伤残标准,进而采信了第一次鉴定意见,符合民事证据诉讼规则,并无不当。

据此,广西高院驳回保险公司的再审申请。官提醒

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多有发生。这起案件,给我们带来三点重要启示:

一、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有“入场券”但不一定能通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其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法院会从鉴定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鉴定材料是否具备真实性、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结论是否具有依据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就好比买了一张门票进场,但能不能被法院采信,还得看鉴定本身“质量是否过硬”。

二、对方“不认”,光靠嘴说不行,申请重新鉴定有门槛。如果对方当事人仅表示“不认可”,也没有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不会仅因为“单方委托”即否定鉴定意见的效力。即便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也不一定必须同意,也要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情形。如果单方委托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法院可以根据实际审理情况予以采信,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由此可有效避免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一些当事人把“申请重新鉴定”作为拖延诉讼的手段。

三、单方委托有风险,程序规范是关键。虽然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证据,但如果鉴定过程缺乏对方当事人的参与,如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时未告知对方鉴定时间、未通知对方到达鉴定现场,供鉴定机构使用的检材未经其他当事人质证,鉴定人未就其鉴定资格、工作程序和鉴定方法等接受对方的质询等,那么该鉴定报告将有可能因为缺乏对方的参与而面临不被法院采信的风险。法官建议


如果案件涉及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最稳妥的做法是进入诉讼程序后,申请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这样既可以保证鉴定程序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也可以最大程度避免对方提出异议导致鉴定意见不被法院采信的风险。

如果确实需要在诉前单方委托鉴定,也应当谨慎选择具有资质的正规鉴定机构,并尽可能保存好完整的鉴定材料和过程记录,以备诉讼期间举证、质证之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一条  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邢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曾在公安工作多年,在刑事辩护、经济纠纷、交通事故等方面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擅长民事代理、刑事辩护等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威海
  • 执业单位: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020********0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
1371020********02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