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志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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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租满送车”,送的却是车架?口头约定受法律保护吗?

作者:邢志军律师时间:2026年06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次举报
2026-06-22

承诺“租满送车”,送的却是车架?口头约定受法律保护吗?

山东高法

合同签了 钱也交了满心欢喜去提车傻眼了怎么送的只是车架?“送车”变“送车架”消费者要求三倍赔偿 2024年7月,消费者万女士通过微信与某维修站员工洽谈电动车租赁事宜,该员工明确承诺:“这台车四个月起租,租满十个月就送给你,车辆归你所有。”在这一“送车”承诺的吸引下,万女士当日便通过平台与该维修站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该员工的指引,另行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电池租赁协议。 此后十个月,万女士依约按时足额支付车架租金3000元及电池租金3069元,履行了合同义务。然而,当租赁期满,万女士前往维修站要求兑现承诺时,却被对方告知,“送车”仅指赠送车架,电池仍需继续租赁或另行购买。 万女士认为该维修站的行为构成欺诈,遂诉至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要求该维修站三倍赔偿电池相关费用、返还额外收取的3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等。法院:被告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需交付原告完整可用的电动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维修站员工在缔约前作出的“租满十个月送车”承诺,是促使原告订立合同的关键原因,该承诺对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按照日常理解与交易习惯,“送车”应指交付可正常使用的完整电动车,电池作为核心部件,理应包含在内。被告在明知电池需另行租赁、该安排与“送车”承诺明显冲突的情况下,未向消费者履行充分提示、明确说明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交付完整可用的电动车(含电池),如无法交付则支付电池等价款项3500元,并返还无依据收取的300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法官:口头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 缔约诚信重于泰山,格式条款不能“一签了之”。本案明确了经营者口头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消费领域中,经营者为促成交易作出的口头承诺,是消费者形成合理信赖并据此交易的重要依据,即便未写入书面合同,也不能随意反悔、否定效力。当口头承诺与格式合同约定存在明显矛盾时,经营者负有更高的提示、解释与说明义务,不得以格式条款未约定为由,逃避应承担的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当面对“以租代购”等新型消费模式,消费者务必仔细核对合同条款,对商家口头承诺尽量留存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或要求写入书面合同。经营者则应坚守诚信经营底线,全面、真实、准确告知涉及消费者核心利益的重要交易信息,杜绝模糊宣传、事后推诿,营造安全、放心、公平的消费环境。

邢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曾在公安工作多年,在刑事辩护、经济纠纷、交通事故等方面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擅长民事代理、刑事辩护等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威海
  • 执业单位: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020********0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
1371020********02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