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徐勇律师
诚实守信,客户至上
18811167853
咨询时间:07:00-23:00 服务地区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注意的事项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6月26日分类:土地流转浏览:24次举报


《民法典》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为了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流转,土地流转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遵循土地流转的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①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②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③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④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⑤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权。土地承包人流转土地经营权,首先应当遵循土地流转的原则。


(2)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①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②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③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④流转土地的用途;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⑥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⑦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⑧违约责任。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土地经营权流转涉及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也涉及经营权人经济利益,双方应对土地流转的相关事宜进行充分协商,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签订书面合同,避免日后出现纠纷,或在出现纠纷时有据可依。


(3)办理备案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条规定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并非必需办理,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实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人的利益,鼓励双方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登记。同时,根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应当办理备案登记,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北京徐勇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8年
  • 18811167853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0年 (优于64.51%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2次 (优于92.14%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0次 (优于94.2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76820分 (优于99.4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3小时内

  • 投稿文章

    4749篇 (优于85.32%的律师)

版权所有:北京徐勇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016656 昨日访问量:604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