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部分情况下,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被征收人并未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但其他人,如被征收人的亲属,以被征收人的名义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了相关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认定,同样重要。
同样地,他人代为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认定需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出判断。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行为人得到被征收人明确授权的,即具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也就是被征收人的名义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对被征收人产生法律效力,被征收人应当据此与房屋征收部门落实房屋征收补偿事宜。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如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行为人没有得到被征收人授权,或签订的内容超过了被征收人的授权,或在停止授权后签约,被征收人没有追认的,则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对被征收人不产生法律效力,相关的法律后果由行为人承担。而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在30日内通知被征收人,催告被征收人予以追认;被征收人并未作出表示或明确拒绝追认的,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同时,在被征收人追认前,如果房屋征收部门并不知道签订协议的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它也有权撤销已经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如果签订协议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但房屋征收部门有理由相信这个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行为人代为签署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也会对被征收人产生法律效力。
在实践中,为了避免代理行为导致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效力的不确定性,一般要求被征收人本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如果被征收人确有事情导致本人无法亲自签约的,一般要根据要求出具相应的授权委托书,明确代为签署的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才可以。同时,在被征收人能够签约时,最好要被征收人补签字,加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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