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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价值异议之解决机制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5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7次举报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这是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时的救济程序,这里的“复核”与初次形成评估报告阶段的纯工作程序的“复核”有所不同,属于一种专门救济程序。


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成立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土地、房地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评估专家委员会,对估价进行技术指导,受理估价技术鉴定。受理估价技术鉴定后,评估专家委员会应指派3人以上(含3人)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估价技术鉴定事宜。鉴定组成员与原估价机构和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本身是当事人的,应回避。原估价机构应配合估价专家委员会做好鉴定工作。


  这里,与评估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有两次申请救济的机会。一次是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一次是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如当事人经过规定的期限不提出申请,可否对已生效的评估报告提起诉讼?或如其申请复核或申请鉴定,那么对复核结果或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仍不满意,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对评估报告本身可作为证据进行司法审查,其目的是证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等实体内容合法性。由于评估结果本身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利害关系重大,不能排斥法院对评估报告作出程序及其实体内容合法性的审查,注重把握两个关键点:


一是作出评估报告本身不是行政行为,只是证明征收、补偿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通常是在对相关行政行为的审查中对其行为证据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二是法院对评估报告的审查要保持必要的合理的限度,要对专业人员基于其专业知识的判断结论保持足够的尊重。


  制定评估办法的机构及其要求: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明确规定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以保持全国相关政策的统一性、协调性。由于评估办法直接关乎具体的补偿标准的形成方式与形成程序,与被征收人的利益息息相关,规定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相关办法,较以往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从目前现实情况来看,如仅仅由各地根据自己的情况自行制定而不统一规范评估办法,很难从根本上有效减少与消除社会各界对于政府征收行为的疑虑与担忧。不少城市的房地产价格变幻多端。同样一个地段,在短短数月之内,就可能出现不小的价格差异。一些项目实施征收的时间可能相对较长,如何确定一个最终能让征收各方接受与认同的市场价格并非容易。鉴于各种复杂因素的考量,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制定出一种明确、具体与科学评估办法,对全国性征收工作作出指导和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评估是通过测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从而为确定补偿金额提供重要的参考。而在实际补偿过程中,行政机关不仅要尽可能考虑被征收地段与房屋的市场价格,也要对被拆迁人的生活、居住、收入、保障等情况进行适当、必要的考虑,进行更为人性化的补偿。尤其是对于那些缺乏固定生活保障、家庭收入低下的人群,更是需要在市场补偿之外,给予必要的安置与帮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条例的相关要求作了及时、全面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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