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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5月04日分类:土地征收浏览:6次举报


集体土地征收作为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并重的建设用地获取方式之一,可适用的法律规范是多样的。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的最上位法为《宪法》,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除法律规定外,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暂无专门的国务院行政法规,但原来的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就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发布了一些专门性的部门规章或部门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也就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问题专门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同时,我国部分地方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等。各地居民在面对本地方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时需结合国家规定与地方性规定一并适用。


上述法律规范中,《土地管理法》是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最主要法律规范。《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已经历了1988年、1998年、2004年及2019年四次修改。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为2019年修正版本。


城中村顾名思义是指在城市中的村落,它是在城市化进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居民区。从狭义上说,城中村是指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土地被征收,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从广义上说,城中村是指在城市高速发展的进程中,滞后于时代发展步伐、游离于现代城市管理之外、生活水平低下的居民区,在国外也被称为贫民窟。


城中村作为城市的一块“夹缝地”,存在着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人口杂乱,城中村的人口由村民、市民和流动人口混合构成,人员成分复杂,治安形势严峻;城市规划滞后,违法违章建筑相当集中,“一线天”“握手楼”“贴面楼”等情况严重,房屋密度高、采光通风条件差,村民居住环境差;基础设施不完善,卫生条件太差,各种管线杂乱无章,排水排污不畅,垃圾成灾,街巷狭窄、拥挤,存在严重消防隐患;土地使用存在诸多问题,宅基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相互交织,非法出租、转让、倒卖,管理混乱等。


城中村不仅影响城市的美观,也阻碍城市化进程,制约着城市的发展,已成为困扰许多城市发展的顽疾。我国多地均在大力推进城中村的改造工作。城中村改造,首要的便是确定适用的法律,是主要适用《土地管理法》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这取决于城中村土地的性质。


城市的土地及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外,属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集体所有。城中村在城市化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位于城区边缘而被划入城区,成为城市的一部分,其土地所有权混乱,大致存在三种不同的情况:已“撤村建居”,土地被国家全部征收,农民不再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村已经被城市完全包围,原农民已全部转为居民,只是保留着农村传统的生活习惯;正在“撤村建居”,土地大部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部分属国家所有,部分属集体所有,但原农民未转为居民;尚未“撤村建居”,但已列入城市框架范围,土地全部仍属集体所有。


对于城中村改造而言,已“撤村建居”及正在“撤村建居”的城中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正在“撤村建居”与尚未“撤村建居”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则不能适用该条例,还是适用《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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