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徐勇律师
诚实守信,客户至上
18811167853
咨询时间:07:00-23:00 服务地区

重庆某建材公司诉重庆市某区政府解除行政协议案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2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16次举报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的受案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因此不属于仲裁管辖范围。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25日,重庆市某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某土地收储中心)制定《秦皇建材有限公司陈家坝秦皇联办砂石场土地收储方案》(以下简称《土地收储方案》),确定因万州长江三桥建设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根据2014年3月17日某区委常委会关于长江三桥建设所涉某建材公司砂石场搬迁工作会议要求,拟采取依法有偿收回的方式收储某建材公司于2007年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位于江南新区大石六组范围8168.3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主体为重庆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区政府),收储具体实施单位为某土地收储中心,拟定该宗土地收储补偿总价为700万元。此前,该宗土地使用用途已由原普通仓库用地调整为公园绿地(G1)。2014年10月9日,某区政府根据某区国土资源局书面请示,以万州府土〔2014〕106号批复同意收回某建材公司位于陈家坝街道大石六组范围8168.3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要求某土地收储中心具体实施土地收储工作,与秦皇公司签订土地收回《协议书》。2014年10月10日,某建材公司与某土地收储中心签订《协议书》,同意某区政府收回该宗土地及其在江南新区范围内占用的所有场地。2015年9月17日,某建材公司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协议书》。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建材公司与某土地收储中心签订的《协议书》系平等主体之间就相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达成的协议。双方在履行该协议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对某建材公司的起诉不予立案。


    某建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建材公司请求解除其与某土地收储中心签订的《协议书》,该《协议书》系平等主体之间就相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双方在履行该协议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并无不当,某建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某建材公司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某建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适用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根据上述规定,行政协议纠纷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因实施万州长江三桥南桥头建设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某区政府批准收回某建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法定职权和法定理由。某土地收储中心与某建材公司签订《协议书》,实质上是受某区政府委托实施的行为,应当视为某区政府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协议书》的签订主体并非平等民事主体,双方属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同时,《协议书》内容涉及收回某建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补偿事宜,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综上,某土地收储中心与某建材公司签订《协议书》属于行政协议,一、二审法院认定《协议书》系平等主体之间就相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不予立案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本案中,《协议书》约定由重庆仲裁委员会(渝东仲裁院)仲裁。因《协议书》属于行政协议,某建材公司起诉不受该约定仲裁条款的约束。本案中,某土地收储中心受某区政府委托与某建材公司签订《协议书》,某建材公司起诉请求解除《协议书》,以某区政府作为被告并无不当。裁定:指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北京徐勇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8年
  • 18811167853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0年 (优于64.44%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2次 (优于92.0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0次 (优于94.2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71399分 (优于99.4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半天内

  • 投稿文章

    4316篇 (优于82.42%的律师)

版权所有:北京徐勇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766829 昨日访问量:619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