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行政机关对宅基地违法行为作出的恢复土地原状、责令退还土地、没收违法建筑物等处罚,因这些罚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故作为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的标的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在于对这些罚种实施强制执行缺乏明确的操作程序,在客观上难以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执行。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新《土地管理法》规定,作出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罚款较为方便,但如何强制执行“没收”呢?没收建筑物只要将该建筑物交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占有并办理产权为国家所有即可实现执行目的,但如何交付这种“违法建筑物”,又如何办理这种“违法建筑物”的产权转移手续呢?再说,这种违法行为所占用的土地属农村集体土地,在没收该土地上的房屋,该土地所有权又如何处理呢?对此,法院缺乏相应的强制措施,于是造成了执行难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些地方土地管理行政机关和法院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实行“裁执分离”机制。
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办、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于2013年5月形成的《省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第八次会议纪要》,决定“建立健全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执行机制”,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后,法院通过审查相关材料,询问、实地查看、听证等程序,对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的案件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后,交由当地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浙江省高院出台《关于推进和规范全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的纪要(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对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等行政处罚案件适用“裁执分离”的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