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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中当事人行为异常、不合常理的,应严格审查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6次举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及时甄别和发现虚假诉讼犯罪:(1)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存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可能的;(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诉讼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3)在可能影响案外人利益的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的;(4)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和实质性诉辩对抗的;(5)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对其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6)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足,但双方当事人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7)当事人自愿以价格明显不对等的财产抵付债务的;(8)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对虚假诉讼高发的案件类型,应予以重点关注、严格审查调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之规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及房屋限购、机动车配置指标调控的以物抵债案件,以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以已经资不抵债或者已经被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以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为当事人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公司分立、合并和企业破产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民事案件,均属于虚假诉讼犯罪易发的民事案件类型,应审慎审理、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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