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徐勇律师 07:00-23:00
北京徐勇律师
诚实守信,客户至上
18811167853
咨询时间:07:00-23:00 服务地区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程序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6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519次举报


  以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资一般有两种途径:由国家收回直接作价出资以及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将土地由国家作价出资人股,是指国家在将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再将其作为资本,投资于公司形成国家股,国家以公司股东身份按国有土地资产所占股份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并参与分红;而土地使用权资产构成企业法人资产,新设企业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从而实现原土地的流通价值。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人股)形成的国家股,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人股)主要适用在我国的国企改制当中。这种方式主要是针对国企改革而设计的,而且主要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方可采用国家作价出资(人股)方式配置土地。如1997年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所属的江西铜业公司股份制改造时,对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即如此处理。


    “划拨土地经批准可以转让,……转让后的用途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受让方应当申办有偿用地手续。划拨土地需要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应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并以此计算租金或增加国家资本金、国家股本金。”对采用国家作价出资(人股)处置作出了程序方面的规定。


  采用国家直接作价出资配置土地是适应国有经济控制特定产业或企业需要的选择,而采用“先出让后转让”方式配置土地则是适应国有经济战略胜收缩以及土地配置成本降低需要的选择。但是对于后者,由于土地使用权要经两次处理,涉及到很多行政审批的环节,一般无法在短时间内办齐所有手续,若因此而主张出资无效,对于出资人来讲是苛刻且不利的。法院可以责令出资人在合理的时间内办理好权属变更手续。若未在该合理出资时间内完成,法院即应认定其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北京徐勇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0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20年
    • 18811167853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65.74%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2次 (优于92.46%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0次 (优于94.5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34100分 (优于99.7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半天内

    • 投稿文章

      3226篇 (优于75.96%的律师)

    版权所有:北京徐勇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387920 昨日访问量:2034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