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通常也称为林权,主要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所谓“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谓“使用权”’则是指使用者对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有三种形式。一是国家所有权。“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二是集体所有权。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属于集体所有。
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由集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所有权。通过农业集体化由个体农民所有转化为农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种植、培育的林木。我国农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还包括在“四固定”时期确定给农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三是个人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个人所有的林木,主要是指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植的树木,在以承包和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有使用权的林地上和在承包的荒山、荒地、荒滩上种植的树木(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归个人所有的)以及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树木。个人的林地使用权,是指承包造林的林地及其他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在我国,土地不可以由个人所有,所以个人只能拥有林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有林地的所有权。
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的核发
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证明,对保护权利人合法财产权具有重要意义。权属证书一般称林权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重点林区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核发。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将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和土地登记的职责整合由原国土资源部门承担。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进一步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明确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需要说明的是,“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的规定,在权属关系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林权证继续有效,不变不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