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确认散见于各单行法律之中,具体情况非常复杂。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确认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确认土地所有权
对于国有土地所有权的确认而言,其所有权产生、变更主要包括如下情形:因征收土地而使土地转为国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没收、征收、征购土地而使土地转为国有。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存在而导致土地转为国有的。农村集体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而言,其产生、变更主要包括如下情形:因行政区划界限的勘定、调整而导致所有权的变化。因移民安置等导致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变化。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的申请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
2.确认土地使用权
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认而言,其产生、变更主要包括如下情形:因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而导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化。因划拨或出让土地导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化。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对于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等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因收回划拨或出让的国有土地而导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化。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而言,其产生、变更主要包括如下情形:集体土地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权;在承包期内对土地进行个别调整或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个人承包土地的,需要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农民住宅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宅基地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企业用地和公益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变化。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与行政机关专属权力有关的决定。国务院负责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的建制和区域划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批准征用土地。这些权利属于特定行政机关享有的专属权力,其他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不享有这一权力。
赋予他人权利性质的决定。例如国有土地的划拨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本来属于国家,任何单位不当然享有对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只有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特定单位后,该单位才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可能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决定。主要有:行政机关收回划拨或者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机关在采矿权期限届满责令交回采矿权或者取消采矿权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审批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土地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审批农村住宅用地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审批乡(镇)、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行政机关不依照集体经济组织的申请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