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时,采用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应支付出让金等费用。“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划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取得使用权时国家不收取出让金。
2.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通过划拨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补缴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不交纳出让金等费用的法律责任
正是因为交纳出让金等费用对国家和社会意义重大,法律、行政法规对不交纳出让金等费用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在有出让合同的情况下,不支付出让金的行为同时还是一种违约行为。除行政法上的责任外,法律、行政法规还规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通过支付出让金等费用,向国家上缴土地收益,是国家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的法定义务。将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列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条款之一,按时、足额支付出让金,更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合同义务,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