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权益享有的基础,特别是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财产分配方面的权益,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存问题,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慎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律事件(如出生)而取得,也可依法律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何认定,是处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权益纠纷中的关键。
关于如何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的差异性及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重要性,决定了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条件的复合型,并不应单一地固定为某一标准,而是需综合考虑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联程度进行认定,依据村民在农村集体的自然状况、生活基础和履行村集体义务、是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等情形来综合认定。司法实践中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判断村民是否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户籍。户籍具有历史延续性,且相对统一,在当前经济发展,人口流动频繁的情况下,认定成员资格,户籍仍应当作为基本参考条件之一。一般来说成员的户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有无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固定地生产、生活,并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成员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关联度,以及对该集体经济组织贡献大小作为评定的依据。
3.是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具有基本生存保障的功能。对农村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是作为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个重要条件。
4.是否以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现实中,一部分农民弃农从商,日常的、现时的生活来源并不以现有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但考虑其目前尚未纳入城市居民享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仍应将其纳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列,但如果其长期居住生活在城市,并在城镇纳入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脱离土地作业多年,应视为已经放弃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作为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条件,这几个条件并非是并列关系,也不是择一关系,而是应该根据具体案件综合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