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维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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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胡X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维昌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6日 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0日9时许,被告人胡XX通过郝X淘宝APP在“XXX”的店内选中一款名为“宝马X5射钉枪”的枪形物品商品,并由陈X代付款。2018年11月19日,固始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核查购枪线索时,胡XX主动将其购买的枪形物品上交给公安机关。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胡XX购买的枪形物品可以认定为枪支,发射动力为火药。

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周XX通过从淘宝APP在“XXX”店内选购一款名为“宝马X5自动退壳射钉枪”的枪形物品商品。后周XX将该款购物链接发送给陈X,由陈X代付款。2018年11月19日,固始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核查购枪线索时,周XX主动将其购买的枪形物品上交给公安机关。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周XX购买的枪形物品可以认定为枪支,其发射动力为火药。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周XX、胡XX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买卖枪支罪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周XX购买射钉枪是供自己使用,其行为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枪支。周XX系自首,初犯,认罪、悔罪。建议对周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胡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买卖枪支罪的罪名和事实予以认可,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胡XX购买射钉枪是供自己使用,其行为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枪支。胡XX系自首,初犯,认罪、悔罪。建议对胡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0日9时许,被告人胡XX通过郝X淘宝APP在“XXX”店内选中一款名为“宝马X5射钉枪”的枪形物品商品,并由陈X代付款。2018年11月19日,固始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核查购枪线索时,胡XX主动将其购买的枪形物品上交给公安机关。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胡XX购买的枪形物品可以认定为枪支,发射动力为火药。

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周XX通过从淘宝APP在“XXX”店内选购一款名为“宝马X5自动退壳射钉枪”的枪形物品商品。后周XX将该款购物链接发送给陈X,由陈X代付款。2018年11月19日,固始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核查购枪线索时,周XX主动将其购买的枪形物品上交给公安机关。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周XX购买的枪形物品可以认定为枪支,其发射动力为火药。

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周XX、胡XX主动到安徽省广德县公安局卢村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证明、下发通知、羁押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调取交易截图照片说明等,证人陈X、郝X的证言,被告人周XX、胡XX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间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上述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X、胡XX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XX、胡XX犯非法买卖枪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XX、胡XX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XX的辩护人提出周XX购买射钉枪是供自己使用,其行为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枪支;建议对周XX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其余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胡XX的辩护人提出胡XX购买射钉枪是供自己使用,其行为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枪支。建议对胡XX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其余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周XX、胡XX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XX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

被告人胡XX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赵维昌律师,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者,“法令”、“约束”也;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两字合成为“律师”,即表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信阳
  • 执业单位: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9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