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沈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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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税务公司法刑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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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监督下的电商企业税务合规问题探讨

发布者:陈沈峰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3日|分类:税务 |541人看过


 

肖战粉丝举报导致AO3网站被禁,仿照肖战粉丝“作者行为可以上升平台”的做法,反感肖战粉丝的网友也以“粉丝行为偶像买单”的逻辑,对肖战代言的产品进行大规模抵制。在这场抵制大潮中,还出现了另外一种行动——网友以向商家索要纸质发票的方式,对肖战代言的品牌进行施压,其中,某化妆品牌受到的冲击最大。自此,一场向某化妆品牌要求补开纸质发票的行动就开始了。网友们的行动逻辑是,我们要补开发票,而且是要需要寄送服务的纸质发票。如果你不给,我就投诉你。如果你不给,我就有理由怀疑你偷税漏税,北京市某区税务局12366电话因消费者举报该化妆品牌不开发票的电话被打爆。而且,事件发生的时间点也很关键,3·15消费者权益日临近。

 “某化妆品牌” 补开纸质发票事件,一方面是网络针对“肖战”粉丝的回应,从另一方面影响看本事件在于重新把“税”这一关键字带回到公共舆论视野,公众开始优先选择使用税务举报方式监督税务不合法合规的行为,笔者认为“税务全民监督”的时代已经来临。

 

一、”全民税收监督时代”电商企业存在的主要涉税风险分析

(一)电商企业存在不开发票或他人代开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即便是电商企业也负有开票义务。然而现实中却存在大量的电商企业因各种原因不向客户开具发票,并且屡见不鲜,严重违反税收法律的规定。因为不开具发票,在中国的电商背景下,类似天猫、京东,亦或是拼多多、聚美等,均需通过对公签约、对公结算、回款入公等方式运作,而对于淘宝、微商等C2C类的个体商家,由于货款回流至个人银行账户,这确实存在很大的逃税空间。其实不光是电商或微商,线下的个体经营都存在纳税申报漏洞的情况,对于这类灰色地带,基本上处于“民不举官不究”的状态。”全民税收监督时代”

(二)电商企业利用互联网存在不申报销售收入的情况

互联网加速了企业的扩张速度,并让企业获得了丰厚利润,在某种程度上说也让企业钻了税收征管的“空子”。通过互联网的电子邮件、视频聊天、微信支付宝红包、扫描传真等非传统的多元化沟通与支付方式,网络贸易可以让人足不出户就成交。而电子商务与网上银行的加密技术服务,使网上交易更为隐蔽、高效、灵活,电商企业利用互联网存在不申报销售收入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由直连模式迁移至网联平台处理的通知》要求从2018年6月30日起,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在内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将被全部纳入网联清算平台,这也意味着第三方支付机构原本的直连模式终止。但是考虑到扶持小微企业,对于电商的全面征税并没有大范围的展开。在全面税务监督时代,电商企业个人支付宝、微信或第三方支付收款不申报销售收入被举报的风险大大增加。

(三)电商企业销售“海外代购”货物法律风险

许多微商、电商通过邮寄、随身携带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做起了海外代购的生意,各种代购海外化妆品、名牌箱包、外国奶粉等广告层出不穷。但是,这种经营方式时刻都在面临刑事风险。比较普遍的是,从事海外代购的微商、电商进货未提交相应的货物清单,办理报关手续,则不符合海关的相关规定,可能面临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而在全面税务监督时代,电商企业的上述行为存在被税务举报的风险大大增加。

 

二、“全民税收监督时代”电商企业税务筹划

 

(一)通过“未开票收入”如实申报

电商企业很多情况下,其实客户在支付进度款的时候都不会要求开具发票,那么如何客户不需要发票的预付款,电商企业按照规定应该如何申报增值税?可以在增值税申报表未开具发票一栏,将货款价税分离后自行填写。同时做好备查账,开票当期做负数填写。避免重复缴纳税款。当然按照税总发〔2017〕124号文件要求,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根据这一规则,“未开票收入”相应栏次均不应小于零,否则就会造成申报销售额、税额合计数小于开票金额、税额合计数,产生申报异常。按照税总发〔2017〕124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将暂不对其税控设备解锁,并将异常比对结果进行核实和处理。未开票收入部分正常开票的如未开票收入一栏填列小于零后引发一窗式比对异常时,准备相关材料做好与税务机关沟通解除异常即可,税总发〔2017〕124号文件规定主要针对未开票收入填写负数进行“暴力虚开发票”的情形。

 

(二)成本费用发票化

电商企业两大最重要的税种为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于后者来说,电商企业大多为个体工商户,很多无法进行增值税的纳税抵扣。但是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上均需以发票为必要条件,故电商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如无法取得必要的发票将无法进行所得税的税前抵扣。特别在货物采购中,要求卖家提供相应的发票,而不是为了降低采购价格不开具发票。同时电商企业在推广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劳务报酬金额巨大,而且存在缺少发票的问题,财务处理比较困难,也可以考虑将部分业务进行外包,交由其他个体人员操作,企业支付外包费后,可以将其作为推广服务费的发票作为成本入账,进行合理的所得税税前抵扣。

 

(三)用国家持续为中小企业进行减负的税收优惠政策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中小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也为电商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比如小微企业所得税普惠性减税政策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比如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减税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 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 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方面,201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曾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明确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020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比如电商企业中小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因财务不健全可以向注册地申请所得税核定征收。比如小微企业每个月10万元的免税政策,可以把电商企业的业务拆分为多个主体,以多个经营主体方式对外营业,因为电商企业主要是线上服务为主,对于实地经营的要求相对比较薄弱。

 

(四)利用国家减免税政策

一是在零售行业涉及原材料的,要求农产品收购资质的公司采购农产品,此时上述公司开具的发票成本较低,也不会因涉税采购成本增加导致产品竞争力的下降。二是电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充分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三是电商企业可以申请、双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并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利用核定征收政策和税收转嫁

一是跨境电商企业在避税的时候可以直接去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申请核定征收所得税,同时利用小微企业的政策优惠,相关的避税效果会很好,对企业的发展也是有好处的。二是做好税收的转嫁,详细约定货物的税费承担,因为海外商品要进入国内销售,必须经过在国外运输——出关——入关——国内销售的环节,在每个环节产生的税费在销售时都要提前详细约定,由买家还是卖家垫付,由谁最终承担。

 

 综上,全民税收监督时代电商企业面临的涉税风险越来越大,需要更关注税务合规及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核心还是在合规前提下利用好现有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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