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沈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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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土地的注意事项及法律风险

发布者:陈沈峰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0日|分类:土地纠纷 |3771人看过

近两年来,开发商除了可以从国土资源部门通过招拍挂的程序拿到土地外,还可以通过法院拍卖的方式拿到土地,并且因法院拍卖的土地被认为价格低、位置好而一度受开发商的推崇,那么开发商作为竞买人从法院拍卖取得土地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呢?开发商作为竞买人应当注意哪些事项呢?

一、开发商作为竞买人应当注意的事项

(一)核实拍卖土地的性质

竞买人在参加拍卖前应当向拍卖法院以及拍卖机构核实该块土地的性质,是属于划拨土地还是出让土地,如果是划拨土地,则需要核实权利人是否有权进行拍卖,并且在后期会面临变更土地性质以及补交出让金的问题。

(二)核实拍卖土地的出让金是否已经全额交纳

竞买人在参加拍卖前应当向国土资源部门核实该块土地的出让金是否已经全额交纳,若未全额交纳,则在办理土地过户手续时,会被要求补足剩余未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以及滞纳金。

(三)核实该块土地的权属登记与权属证明上的权利人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其他共有权利人,是否存在异议登记

竞买人在参加拍卖前应当向国土资源部门核实该块地的权利人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其他共有权人,是否存在权属证明与权属登记上不一致的情形,是否存在其他的实际权利人,是否存在异议登记,以确保该块土地权属清晰,没有影响过户的因素。

(四)核实该块土地的现状及开发情况

竞买人在参加拍卖前应当现场核实该块土地的实际情况,是否已经七通一平;是否有地上建筑物;是否已经被他人实际占有、使用;土地改造现状与政府规划是否相一致;地块内是否有池塘、河沟,竞买人可否自行填充;土地上是否有青苗或民宅;该块地是否已经进行前期的开发,若未进行开发,则应当核实该块土地是否属于闲置土地以及闲置时间。

(五)核实该块土地的面积、使用年限、土地用途以及相关的政府规划

竞买人在参加拍卖前应当查阅该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并与相关的部门进行核实该块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相关的政府规划,且规划设计条件须明确出让地块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比例、建筑界限、开发期限以及必须配备的公共设施及市政基础设施等;附图会明确地块区位与现状、地块坐标、标高、道路红线、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及地块周围地区的环境及基础设施条件等。竞买人应在竞拍前,结合详细规划及附图做详细的了解和全面的分析,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可行性分析。

(六)核实该块土地的租赁情况以及其他用益物权

竞买人在参加拍卖前应当核实该块土地是否被出租,若有,则需核实相关的租赁期限、租赁用途、承租人等相关情况,以及在该块土地上是否存在其他的用益物权,如地役权等将来有可能直接影响竞买人对该块土地使用的合法权利。

(七)核实该块土地是否能顺利进行过户登记

竞买人在参加拍卖前应当向土地部门核实若将来竞拍这块土地,是否能够顺利完成过户,是否存在潜在的过户障碍,尤其是在该快土地存在闲置的情况下,若不能顺利完成过户并进行开发,则会面临土地被收回的风险。

(八)办理土地过户时应当交纳的税费

竞买人在参加拍卖前已经向土地部门等相关核实办理土地过户时应该交纳的税费,以及原权利人是否有应交而未交纳的税费。

(九)核实该块土地上存在的查封、轮候查封、抵押情况,以及相关的查封机关、查封原因、抵押权人等相关情况

竞买人在参加拍卖前应当向法院、国土资源部门以及相关的部门核实该块土地上存在的查封、轮候查封,当时相关部门进行查封以及轮候查封的原因,是否涉及刑事犯罪行为;同时核实该块土地上存在的抵押以及抵押权人的相关信息。

二、法院拍卖土地所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拍卖土地的合法性风险

1、对划拨土地实现抵押权而进行拍卖时,需事先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718号函的复函》第四条规定,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于不属于当事人的自有财产,不能作为当事人财产进行裁定。但在裁定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涉及有关土地使用权时,在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裁定随地上物同时转移。凡属于裁定中改变土地用途及使用条件的,需征得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补交出让金的,应在裁定中明确,经办理出让手续,方可取得土地使用权。

2、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不属于破产财产,破产企业对其无处分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

3、非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构成非法转让土地。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只有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方才有效。否则,构成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规定,无论以何种方式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再转让的行为都构成非法转让土地,应适用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强制执行难及政府换届、土地变更行政区划的风险

我国目前的法治环境下,在遇到行政机关或拥有深厚政府背景的国有企业时,强制执行会打很大的折扣。并且,根据《拍卖法》的规定,拍卖公司对其所拍卖的土地是否具有产权瑕疵并不承担担保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竞买人拍得的土地存在产权瑕疵或其他权利瑕疵,拍卖公司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另外,政府换届,或拍得的土地变更了行政区划,实践中也使得强制执行打了一定折扣。 

(三)政策及法律、法规变化的风险

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变化,往往导致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依据发生变化,从而导致相应利益的丧失。由此,导致房地产企业的利益得不到相应的保障。比如,房地产市场的宏观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房地产开发商的权益。

(四)因闲置土地被收回的风险

纵使已顺利办理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登记手续,成为土地使用权人,法院委托拍卖公司的土地拍卖也会因长期涉诉而导致土地长期被法院采取查封等权利限制措施,土地因此存在构成闲置土地风险。政府极有可能以其构成闲置土地为由而依法收回土地。

(五)政府规划方案变更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是土地出让合同的前提条件。所以,一般情况下,无论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或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相关规划部门,均不得擅自变更法定规划条件。

但是,该法第二十条同时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按照该法规的精神,国家可以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虽然国家规定有相应的补偿措施,但对企业来说,实乃杯水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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