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沈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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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的税务合规

发布者:陈沈峰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8日|分类:求学教育 |2658人看过

4月1日晚,某医学院官网发文称,某市税务局稽查局向民办非营利性高校学生学费住宿费征缴25%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补缴包括学费、住宿费在内累计约3.5亿元税款及滞纳金)。其中政府下拨给贫困学生的奖助学金、贫困助学金5%都计征税,还有某校购买的仪器、设备、设施、土地、房屋不作为学校支岀还要按年分摊交纳企业所得税,该事件引发热议,也让笔者注意到民办学校存在较大的涉税问题,本文从民办学校税务政策解读、涉税风险指引和税务合规三个维度对民办学校的税务合规进行探讨。

一、民办学校的政策解读

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2017年9月1日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明确划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进一步为促进民办教育的资本运作奠定了法律基础,但在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方面仍有待结合《民办教育促进法》予以完善。

(一)民办学校增值税政策解读

根据财税〔2016〕36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民办学校增值税免税对象是保育服务费和教育服务费,且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费用,比如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是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相关费用。并不是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学历教育全部收入都免增值税,对于免增值税的收入界定有严格的规定,需要按照税务部门要求进行税务申报。

(二)民办学校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要求,满足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政策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民办学校收入企业所得税享受免税政策需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免税收入的规定,如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原则上不纳入免税收入。

(三)民办学校其他税收政策解读

根据财税〔2004〕39号文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但是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的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并未区分民办营利性学校和民办非营利学校,《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后中国民办学校“营利性、非营利性”的分类改革才正式启动,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可自主选择类别。民办营利性学校是否适用财税〔2004〕39号文仍有待进一步明确,但从该文表述看,在税务政策尚未明确前笔者认为民办营利性学校可以享受财税〔2004〕39号文的相关政策。在印花税方面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在关税方面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但捐赠用品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关税方面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非合理数量范围内国内不能生产的且直接用于科研和教学是免征进口环境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的前提条件。

二、民办学校的税务风险指引

(一)民办非营利性学校未认定免税资格税务风险

某医学院补缴包括学费、住宿费在内累计约3.5亿元税款及滞纳金系其未进行民办非营利机构的税务认定,根据财税〔2018〕13号文规定“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取得免税资格,取得免税资格并不意味着在免税资格有效期就一定能享受税收优惠,民办非营利学校在免税资格有效期内的每一个纳税年度,仍然需要保持免税资格的所有条件,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很多民办非营利学校未向税务部门申请免税资格,究其原因在于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报送材料中需要报送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为有必要将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作为一项法定材料管理,内容方面也做了延伸,除了证明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控制在“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以内之外,还要说明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甚至要求披露至少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情况。这一项材料是民办非营利学校没有通过支付工资薪金对财产进行分配和变相分配行为的重要证明文件。但是实践中,民办非营利学校需要自主筹集所需资金,所以对于老师的要求更高,老师的工资普遍较高。同时民办非营利学校产生的利润要仍然用于组织的宗旨目的,不返还出资人,实践中存在以提供提高工资薪金方式对财产进行分配或者变相分配的情况,这就导致很多民办非营利学校不愿意去报送工资等相关材料,从而未在税务部门予以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认定。如果未在税务部门认定为民办非营利学校是否可以享受民办非营利学校的税收政策?《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如未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不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是国发〔2016〕81号文和财税〔2018〕13号文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上述规范性文件仍然有效的情况下,即使民办非营利学校实质符合免税要求,但是未在程序上在税务进行免税资格认定,笔者认为不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是税法程序价值的体现。

(二)免税政策适用不准确的涉税风险

民办非营利学校享受免税优惠应同时满足:一本身具备非营利性;二取得的收入是受赠、政府补助、会费等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因此,对于民办非营利学校而言,应先判断其收入性质,即对于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即使已经具备民办非营利学校的免税认定,也应就该部分收入申报纳税。这也是税务机关要进行非营利组织免税认定理由,通过纳税申报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加强监管。

民办营利性学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其活动应是营利活动。虽然,对其获取的学费、住宿费等收入也免增值税,但其是以获取利益为目的的其营利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应该不属于所得税免税范围内。至于非营利性组织的营利性活动是否也一定不能纳入免税范围内?民办非营利学校之所以必须非营利,关键就在于举办者是不能获取教育机构办学结余的,是不能取回投资的,更是不得享有学校财产的。所以从这个层面上看,笔者认为民办非营利学校直接服务教学的收入应界定为非营利性收入。

(三)未申报择校费、赞助费等税费涉税风险

根据财税〔2016〕36文附件3,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包括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以外,学校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以及非学历教育服务(如培训、演讲、讲座等)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对于私立教育机构而言不管中小学,其所收的择校费均应视为营业收入,因为私立教育机构并不承担提供义务教育资源责任,市场经济下,应允许私立教育机构将部分资源在教育部门规定范围内予以出售。实践中,往往民办学校对于择校费要么纳入免税收入进行申报要么隐瞒收入或者挂往来款不进行申报,存在偷逃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税务风险。

(四)民办学校未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涉税风险

民办学校为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往往采用以下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包括:1、拆分工资。给税务机关提供的工资单仅列示低于免税额的基本工资,超额工资部分采用现金、微信转账等方法支付给雇员;2、以报销名义支付工资。鼓励雇员在个人日常消费中,开具以民办学校为抬头的发票,以这些发票入账,既可以作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又可以将以报销名义列支的成本费用作为工资支付给雇员;3、补贴不列入总工资。一些教培机构在作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时候,不把通讯补贴、交通补贴、餐补等各种补贴列入总工资,导致申报的计税依据远远低于实际情况;4、在账外发放工资现象,也就是银行对公代发一部分工资,这部分正常申报个税,另一部分工资通过个人卡支付,未申报个人所得税。以私户发放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5、通过提供虚假的提供劳务者,由劳务派遣开具劳务派遣发票增加人力成本同时套取资金发放工资及奖金;通过灵活用工平台根据民办学校的需求匹配教职工为教育机构提供服务。灵活用工平台与教职工签订相关协议、支付报酬并代扣代缴税款,向教育机构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虽然名义上是通过灵活用工平台架构进行税务筹划,但实际上是教职工与民办学校存在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派遣关系,严格来说存在虚开发票及偷逃个税的风险。

(五)固定资产未进行摊销涉税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实践中部分民办学校直接将固定资产作为支出而未按年份分摊,比如本文中被税务行政处罚的某医学院其购买的仪器、设备、设施、土地、房屋被认定不应作为学校支岀而需要按年分摊交纳企业所得税,因此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六)民办学校其他税务风险

民办学校存在的其他税务风险如下:1、民办营利性学校向学员收取的教材费、住宿费、资料费等打入个人卡,没有按照价外费用的规定依法确认收入,存在偷逃税风险;2、民办学校对于赞助费、择校费等并未确认收入,在体外循环或者挂在往来款科目,存在偷逃税风险;3、民办学校通过账外循环的方式隐匿收入是企业偷逃税款的常见手段,随着调查取证手段的升级,此类违法行为在检查人员对企业经营信息、账目记录、资金流向等进行深入分析比对后便会暴露,最终面临严厉的处罚;4、民办学校为了降低利润,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购买成本发票,虚列与教学无关的成本费用,或费用支出明显异常不合理,如虚列工资单、虚增广告宣传费、虚列培训费等,以此达到增加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三、民办学校的税务合规策略

(一)积极进行免税资格认定

按照财税〔2018〕13号文要求,民办非营利学校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其中在备案认定前需要特别注意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除了证明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控制在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以内之外,还要说明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甚至要求披露至少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情况。这一项材料是很多民办非营利学校因不符合其要求往往不去申请免税资格原因,笔者认为,对于民办非营利学校无论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是否符合免税认定要求,都应予以申请认定免税资格,如税务机关不予认定免税资格的,可以就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税务部门要求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符合一定的条件其目的是便于税务征管同时堵住税收政策漏洞,但是税务更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如教育机构确实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偏高的,且具有合理性,即使不符合税务部门要求工薪金情况专项报告,但是基于实质重于形式民办非营利学校仍由机会被认定免税资格,如不被认定的,也有了复议等救济的途径。当然金税三期系统包括即将上线的金税四期系统,税务部门和民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如实现进行数据的交换,税务部门采集到民办非营利学校信息时,可以通知民办非营利学校进行免税认定,税务部门在全国纳税服务规范中明确提醒服务应以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为前提,具体事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从了解的情况看,很多省局尚未对民办非营利学校的备案提醒服务事项做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税务部门的通知提醒服务也是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方式。

(二)吃透税收政策,及时做好税务登记和减免申请工作。

民办学校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自然也是我国纳税义务人,有着依法纳税的义务,首先要及时进行税务登记。财税[2018]13号规定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在终止时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实践中很多民办非营利学校未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自然就不能享受免税优惠政策,不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违反了税收征管法,民办学校有被税务行政处罚的风险,故应积极履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义务。同时需要吃透税收政策,民办非营利学校在认定免税资格后,哪些收入是属于免税收入的,哪些是不属于免税收入的。而民办营利性学校更应吃透税收政策,准确适用民办学校免税的相关政策,避免错用民办非营利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规范财务管理,依法规避税收管理风险

民办学校应规范财务管理,依据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法人类型,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根据税收征管的要求办理有关纳税事务。在设立之初,注意主动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履行纳税人的各项义务,享受纳税人所应有的各项税收权益。在运营过程中,无论是否有纳税义务,应及时办理纳税申报,主动接受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及时纠正自己在税收处理上的错误,规避税务稽查的行政处罚风险。严格会计核算。在办学过程中,应当规范使用票据,正确进行会计核算,注意严格区分不同收入来源,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税收支出,规避因为财务管理所导致的税收风险。同时还应充分了解和研究民办学校税收政策,并根据学校法人类型和运营情况,积极主动地申请税收的减免待遇。

(四)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民办学校虽然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但民办学校作为学校教职工工资、薪金和兼职人员劳务报酬的支付者,依法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所以民办学校在发生支付行为时,有义务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并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民办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工薪管理规定,对教职工取得的各类报酬予以审核,对于福利费、各项补贴,也应当按税法规定计入教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财务人员应严格审核雇员提供的发票是否属于公务开支。对于雇员个人消费取得的发票,严禁使用机构抬头,避免雇员通过虚开发票套取资金。在进行劳务派遣业务时,应更关注业务的真实场景,虽然劳务派遣有规避用工风险、降低管理成本方面的优势,但也存在相应的限制条件及注意事项,但是避免民办学校虚开劳务派遣类服务发票。对于灵活用工平台合作中要注意业务真实性,不应以避税为目的将劳动报酬收入转化为生产经营所得。民办学校还应当制定规范的工资薪金和费用报销制度。

《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明确划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但是对于民办学校近期的税务稽查案件可以看出对于民办学校从税务严监管可能将成为常态,民办学校切勿再因税务管理不当而陷入困境。从税收政策看,允许民办营利性学校开办后也亟待对民办营利性学校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从税务合规角度看,民办学校要增强税收风险的防范意识,有能力的学校应构建风险预测系统,在吃透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将税务合规的重点延伸至税收风险管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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