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3月24日,经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和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批复,XX集团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向职工集资人民币3,020.43万元。2003年10月20日,李某成为该持股会会员。至2008年1月,李某所持股份已达1,095,900股。
XX集团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总则载明:会员离开公司,须在实际停薪日起一年内参加内部转让交易卖出所持的全部股份;如果一年内没有转让所持股份或虽参加内部转让交易但未成交,其所持股份须按照这一年内四次内部转让交易平均成交价(如交易日无成交,即按持股会理事会确定的交易指导价)转让给持股会。
2006年10月13日,持股会召开理事会,会议纪要载明的议定事项中第四项为,关于持股会回购股份价格计算方法的补充说明。会议决定,按照新章程规定情况需要由持股会回购的股份,在计算一年四次内部转让交易的平均交易价(如无成交则按交易指导价)时,含权的成交价(交易指导价)用除权成交价(除权指导价)计算等。
2007年3月31日,李某劳动合同到期未再续签劳动合同,正式离开锦绿公司,其实际停薪日为2007年4月1日。此后一年中,李某所持股份未能在内部转让交易中卖出。其中持股会四次内部转让交易价分别为:2007年4月每股2元;2007年7月每股4元;2007年10月每股6元;2008年1月每股4.50元。
持股会认为其回购李某股份的转让金应为人民币3,698,662.50元,具体计算方式为,将2007年内三次含权成交价换算成除权价,公式为:除权价=(每股含权价-每股红利)÷(1+每股送股率30%),得2007年4月除权价(2-0.1)÷(1+30%)=1.4615元/股,2007年7月除权价3元/股(公式同上),2007年10月除权价4.5385元/股(公式同上),加上2008年1月一次除权成交价4.50元/股,得出一年内四次成交价的平均价3.375元,再乘上已除权的最终持股数1,095,900股,得股份收购总价3,698,662.50元。持股会于2008年12月31日已将该金额股份收购款给付李某。
李某认为应按照每股净资产价值6.351元的价格回购股份。由于双方始终因无法就回购股份的价格达成一致,遂引发本案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