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亚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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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继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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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某某诉卢某某合伙协议纠纷

发布者:周亚楠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63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述

 商某某与被告卢某某退伙纠纷一案,于2017年起诉,经过两审最终均取得胜诉。

  2017年3月3日三人签订《合伙协议书》,约定商某某、卢某某、合伙人范某某三人各出资5万元,总出资为15万元。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商某某与合伙人范某某发现卢某某利用对公账户和自己个人账户进行转账交易,混淆个人资产和合伙企业财产,合伙协议约定对公汇款账户为:卢某某,北京市XX通州玉带河东街支行,银行卡号:X××。商某某要求卢某某说明情况及提供资金交易明细,卢某某当即提出解除合伙关系,由其一人进行经营,退还商某某、合伙人范某某出资款5万元。经三人协商于2017年4月29日签订《退伙协议》,约定2017年5月2日履行退款给付义务。但卢某某未能如期履约,卢某某于2017年5月离开北京,逃避退款责任,合伙企业经营暂时交给商某某与合伙人范某某代管。2017年9月4日,卢某某回到北京,明确拒绝归还商某某、合伙人范某某五万元出资款。

 商某某为支持诉讼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尚雅塑美女子工作坊合伙协议书》;2、《退伙协议》;3、微信聊天记录;4、代为管理期间支付经营必要性支持;5、清算交界证据视频。

  此案通州法院一审,北京市三中院二审,最终判决结果为:

  一审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17)京0112民初33556号 

判决被告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商某某合作入资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5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审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8)京03民终2026号

卢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案例焦点

 本案焦点:

   2017年3月3日签订的《合伙协议书》、2017年4月29日出具的承诺《退伙协议》是否有效?

  《合伙协议书》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协议书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退伙协议》是卢某某为解散合伙关系向商某某和范某某作出的书面承诺,其明确同意在2017年5月2日前向商某某、范某某退还合作入资5万元。该承诺是卢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卢某某应按承诺予以履行。但卢某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商某某和范某某退还相应的合伙出资,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商某某、范某某各自向卢某某主张退还五万元入资款和逾期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采纳律师观点,并予以支持。

 

 

合同纠纷类案件律师建议

  我国虽然目前法律制度已经趋于完善,但从司法实践中来看,民间纠纷中签订的合同均有较多问题,甚至因签订合同时没有重视,最终承担判决的不利后果。建议从事任何民事行为,处分自己相应权利及增加自身义务,应当对书面文件进行严格审查,避免合同当中隐形条款给予自身带来重大不利影响,不要草率在网络上套用合同模板。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合同成立并非等于合同生效,因为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一般而言,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l)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先决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经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所谓缔约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据此,年满18周岁,或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订立合同。间歇性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他们不具有缔约行为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能订立合同。但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只能限制在其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内,因此,法人具有就其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内的缔约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愿意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意思表示真实是构成有效合同的先决条件之一,一方在被欺诈、胁迫或者重大错误下订立的合同往往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所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易言之,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因此,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有效的当然条件之一。但必须注意的是,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违反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通过协商加以改变的强行性法律规定。换言之,当事人并不必须遵守合同法中用以指导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任意性规定。强行性法律规定的标志是一般冠以“不得”、“必须”等词语,而任意性规范则用“可以”等词语表示。另外,合同不违反法律,还指合同的内容,即设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必须合法。如果合同内容的部分条款有效、部分无效,那么部分条款被确认无效不影响有效条款的效力。

      (4)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依法成立之契约,于当事人之间犹如法律”。因此,作为确定当事人各自权利义务依据的合同内容对于判断合同是否生效、生效后如何履行,以及发生纠纷时判断孰对孰错具有重大意义。合同内容确定,是指合同内容在合同成立时必须确定,或者必须处于在将来履行时可以确定的状态。合同的内容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特定事项在客观上具有实现的可能性。如果合同内容属于事实不能、自始不能、客观不能、永久不能及全部不能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则合同无效。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必须依照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否则,即使具备了上述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也不生效。该款规定主要体现了国家对合同自由的适度干预或者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例如,根据<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之规定,当事人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后,抵押合同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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