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秀人律师
周秀人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7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江苏-苏州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周秀人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28日 6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华。

委托代理人周秀人,江苏兴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XX钢铁炉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X银。

被告祝X银。

原告王X华与被告靖江市XX钢铁炉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祝X银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秀人、被告祝X银暨被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华诉称,2014年5月7日,因被告XX公司需资金周转,故向原告借款150万元,由原告弟弟王理华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代原告向被告汇款转账支付,当日XX公司出具借款收据一份。2015年9月29日,被告祝X银出具个人连带责任担保书,为上述15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书内容为:祝X银愿为上述150万元借款和利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如被告靖江市XX钢铁炉料有限公司到2015年12月31日前不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愿无条件先行还款,并愿意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承担利息,且愿以家庭、企业全部财产提供担保。但至今被告XX公司未偿付任何款项,被告祝X银亦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请求判令被告XX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50万元,被告祝X银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XX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我单位向其借款情况属实。当时借款用途是单位购买原料铁矿石。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单位同意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是目前我单位没有钱,只能慢慢归还。

被告祝X银辩称,担保书上的字是我签的。当时我生病在南京住院,王理华和其连襟(公司的另一股东)到医院找我,让我签字,说是应付一下王理华姐姐,所以我就签字了。该担保书带有欺骗性,所以我不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针对被告答辩,原告补充陈述,不同意被告XX公司慢慢还款的请求。被告祝X银签担保书的时候,是在南京的某宾馆,当时被告祝X银是自愿同意承担担保责任的,不存在欺骗。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7日,原告通过其弟弟王理华名下账户向被告XX公司出借150万元。当日,被告XX公司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150万元的借款收据。2015年9月29日被告祝X银签订了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为上述150万元借款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后被告XX公司未能还款,被告祝X银亦未承担担保责任,致起讼争。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借据原件、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凭证、个人连带责任担保书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XX公司向原告借款应当及时归还,现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XX公司要求逐步还款的请求未获原告认可,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祝X银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祝X银辩称其为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存在欺骗,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此辩称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靖江市XX钢铁炉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王X华借款本金150万元;被告祝X银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周秀人律师毕业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民商法方向硕士研究生学历,吴江人,2010年进入律师行业,现为上海融孚(苏州)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上海融孚(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99
  • 擅长领域:离婚、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