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青春|时间:2021年03月23日|3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案由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2005年,一审法院判决返还原告18.8亩承包地后,被告方上诉至中院,中院判决撤销了原判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申请了再审,依然被中院驳回再审请求。后原告启动了申诉程序,向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认为案件有问题后,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起了抗诉,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后,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并撤销了中院再审及二审的判决,维持了原一审法院的判决。
律师点评:本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时错误的,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根据现有的证据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土地承包关系证据不足,再审时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依然维持了二审的原判决。建议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结合现有的证据和案件事实,做出合理合法的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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