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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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经济犯罪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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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所有的代理都需要委托

发布者:刘洪章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5日|分类:经销代理 |468人看过


  并不是所有的代理都需要委托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洪章

 

前段时间,我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我代理的被告公司是一家大型百货商场。原告是一位11岁的小男孩,事发当天他穿着“洞洞鞋”乘坐商场的手扶电梯,在离开扶梯时脚被夹伤,构成了十级伤残。不论判决结果如何,我都对小男孩的遭遇深表同情和惋惜,案件情况不是本文主述。

 

开庭时,小男孩和他的父亲,及他们聘请的律师一同来到法庭。庭前双方及时向法官递交了出庭手续,如身份证、户口簿和委托书等。法官拿出小男孩父亲的授权委托书问对方:“这是怎么回事?”对方律师说:“这位是小男孩的父亲,因为原告没有成年,所认我也让他填写了一份委托书,今天也以代理人的身份出庭。”法官哭笑不得,问对方律师:“那他需要委托吗?”律师答道:“不经过委托怎么能做代理人啊?”法官有些不悦,抛下一句话:“回去看看法律规定吧”。遂把授权委托书退回给了对方当事人。

 

也难怪,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将“委托”和“代理”连起来使用,仿佛是一回事,其实区别很大。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代理的来源有三种,即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而在《民法总则》里,把指定代理这种类型取消了。

 

委托代理是委托人,如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授权给代理人如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律师,尽管委托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但却需要签署书面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书可以与委托合同相分离,是一种要式民事行为。授权委托书上面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一般是被代理人,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法定代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主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在进行民事行为时,由他的监护人代理进行,这时,他的监护人就被称作法定代理人,这种监护行为就是法定代理。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故称为法定代理。在本案中,小男孩和他父亲是法定代理关系,他们提交的户口簿就能够证明这种关系,他们之间不是委托代理关系,不能签署授权委托书。

 

指定代理是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依照职权来为被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故称指定代理。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

 

三种代理关系的后果是一样的,即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还应当明确的一点是,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规定: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缴费凭证,当事人持缴费凭证到指定代理银行交费。这里的代理人——银行,就是典型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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