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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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经济犯罪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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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也能构成不当得利

发布者:刘洪章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5日|分类:土地纠纷 |60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也能构成不当得利

          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刘洪章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女与被告男原系夫妻关系,离婚时订有协议:夫妻婚后的财产,位于北京市平谷区北台头村西岗子5.5亩土地的使用权尽管登记在男方名下,离婚后归女方承包使用,该土地上的房屋等地上物在合同有效期内也归女方居住使用和所有,相应地该土地房屋的承包费用也由女方交纳。离婚五年后,该土地被政府收回,房屋被拆迁,但因土地使用权登记在男方名下,故拆迁补偿款也由男方领取,女方要求男方返还,但男方拒不返还,女方故起诉到法院。

    

   法院判决:

   女方第一次起诉时没有请律师,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提起的诉讼。但法院认为,男方得到拆迁补偿款时,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所以拆迁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法按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进行分割,故裁定驳回了女方的起诉。女方委托刘洪章律师后,刘洪章律师认为法院的裁定过度行使了自由裁量权。机械地说,拆迁款是不属于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拆迁款只不过是土地承包权的另外一种转化状态,可以看作因履行分割协议而产生纠纷,定为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由也无可厚非。

   但是,官大表准,既然法院裁定驳回了离婚后财产纠纷这个诉请,只能是另辟蹊径了。刘律师选择了不当得利纠纷,原因是本案这个特殊的情况完全符合不当利息的四个构成要件:女方受到了财产方面的损失,男方得到了利益,受到损失和得到利益具有因果关系,且男方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得利的情形。最终法院认可了这个案由,通过大力调解,做男方的工作,将拆迁款全部归还给了女方。

 

   律师讲法:

   在民事诉讼中,案由是法院为了统计案件类型的需要,且法庭还有更改案由的权利,所以,用错案由应该不是一个问题。但值得注意的是,当案由选错后,诉讼请求也往往会跑偏,如果诉请错了,法庭就不能调整了,要么支持,要么驳回。所以,好的案由有一个提纲挈领的作用。

   如果原告的代理律师结合案件的情况,在846个案由中,选择一个有利于当事人的案由,会使案件审理的较为顺当,也会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例如在设备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售的设备有的是国标产品,也有出售人专门为买受人定作的产品,出售人起诉要求支付设备款,适用案由时,选用定作合同纠纷比买卖合同纠纷要好,因为定作设备不能退货,也不存在残值。所以,民事诉讼中一定要知道案由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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