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益民诉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6期
争议焦点:产权交易所发布的股权转让信息公告,在无举牌申请人举牌的情况下,可以依照产权出让人的意愿对相关信息进行变更?
裁判摘要:产权交易所发布的产权交易信息是向不特定主体发出的要约邀请。根据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管理办法和交易习惯,信息一经发布,公告期内一般不得变更,但在无举牌申请人举牌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产权出让人的意愿,根据产权交易所的有关规则进行信息变更。举牌申请人在信息变更之后签收载明新信息的相关法律文件并举牌参加交易,应视为清楚并认可产权交易信息的变更。举牌申请人知晓变更情况并参加交易,在交易结束之后,又请求确认该信息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