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安盛财务顾问有限公司诉祝鹃股东会决议罚款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0期
争议焦点:公司章程规定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予以罚款处罚的,该规定是否有效?超出章程规定的处罚事项范围,或金额范围的是否有效?
裁判摘要: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的规定,系公司全体股东所预设的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的一种制裁措施,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体现了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征,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但公司章程在赋予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职权时,应明确规定罚款的标准、幅度,股东会在没有明确标准、幅度的情况下处罚股东,属法定依据不足,相应决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