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是否可以累计计算,最后达到对其定罪量刑的目的。我们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成立必须有数量的限制,只有达到数量较大才能成立犯罪。多次少量非法持有毒品,每次数额达不到定罪数量,但累计起来,就可能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我们认为,对于多次少量非法持有毒品,每次数量达不到定罪数量的情况,应当作一个时间限制标准,即行为人在较短的时内持线性地多次少量非法持有毒品,累计起来能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的行为,可以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罪处罚,这样可以防止少数人规避法律制裁。对于行为人在间隔较长时间里多次少量非法持有毒品,累计起来可能法到“数量较大”的行为,可以不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