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小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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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上饶主任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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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进度款,承包人应当如何救济?

作者:吴小杨律师时间:2024年01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1次举报

情景案例】

20211,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建筑公司为甲公司建设一处厂房,工程价款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20216,在厂房建进过程中,甲公司突然不按约定支付第三期工程进度款。经过多次催告,甲公司仍不工程款。

请问:乙建筑公司应当如何救济?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中,甲公司不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乙建筑公司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如果经多次催告,乙建筑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第三期工程款,乙建筑公司可以与甲公司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吴小杨、男、专职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西省律师协会会员、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本科学历,通过了司法考试获得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上饶
  • 执业单位: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61120********8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人身损害、工伤赔偿、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