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案例】
2021年1月,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建筑公司为甲公司建设一处厂房,工程价款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2021年6月,在厂房建进过程中,甲公司突然不按约定支付第三期工程进度款。经过多次催告,甲公司仍不工程款。
请问:乙建筑公司应当如何救济?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中,甲公司不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乙建筑公司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如果经多次催告,乙建筑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第三期工程款,乙建筑公司可以与甲公司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