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执业多年的知识产权律师,如果作为被告的律师,一般可以选择采取以下几种手段进行抗辩:
一、以原告的信息并不构成商业秘密为由进行抗辩
这个抗辩方法能够彻底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个抗辩方法又分为如下几个具体抗辩点:
(一)涉案信息是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主要证明涉案信息是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是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5、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6、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7、如果原告主张的信息已经被司法鉴定认定为非公知信息,则被告的重点会放在攻破《司法鉴定意见》堡垒上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后面重点讨论,在此不赘述。
(二)涉案信息不具有实用性、不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三)原告未对涉案信息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适当的”怎么理解非常重要),要做好这个抗辩必须非常专业的律师来指导。
二、以原告无法证明其是他主张的商业秘密的合法所有人为由进行抗辩,指出原告证据的漏洞;
三、被告可以侵权行为不存在为由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