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开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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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对误工费的计算方法问题的答复

发布者:李开宏律师|时间:2017年07月05日|分类:人身损害 |388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方法问题的答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就你来信中所提的问题,主要涉及到误工费的计算方法,根据《侵权责任法》和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误工费赔偿的是受害人因治疗期间所产生的误工损失。如果误工期间仅计算工作日,则应以工作日的工资收入为标准;如果误工期间包括休息日,则应以包括休息日在内的平均工资为标准。

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为: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误工时间。

(1)有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入。

(2)无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最近三年收入总和÷3年÷12个月×误工时间;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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