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开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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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涉外法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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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书

发布者:李开宏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2728人看过

申请执行书

申请人:深圳@@@@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邮编:518055)
被申请人:深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1804室
请求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货款405014.1元、利息、逾期加倍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诉讼费10252.23元及执行费申请执行。
事实及理由: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9日作出【2008】深南法民二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405014.1元及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8年1月29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逾期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预交的诉讼费10252.23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3日作出【2009】深中法民二终字第2279号民事判决书,对【2008】深南法民二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维持原判。现在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被申请人却拒不履行该判决,为了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依法向本案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深圳@@@@新材料有限公司
201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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