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开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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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涉外法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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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灵活适应法律,将案件立在原告所在地法院审理?

发布者:李开宏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2380人看过

  如何才能灵活适应法律,将案件立在原告所在地法院审理?

  一些追索货款的案件,一般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 原告要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我国幅员辽阔,如果被告是离原告很远的省份的公司,则原告的代理律师为了该案的审理,需要出差被告所在地立案、开庭、申请执行等,费时,费钱,极大的增加了原告维权的成本,以及极大的增大了原告的维权风险。

  如果将案件立在原告住所地法院,则对原告诉讼方便多了,让被告去跑吧,呵呵。这样的案件能够在被告住所地法院立案吗?在律师办案实践上是可以的,具体做法是,一般货款案件往往是生产加工型的,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既是买卖合同,实际上也可以看作是加工承揽合同, 律师在书写诉状时, 可以将案由写成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如果有被告提交给原告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什么的更好,这些图纸和技术要求作为加工承揽法律关系的证据一并提交法院,这样该案在立案时, 负责审查的法官一般挑不出什么问题, 会顺利立案, 而且对方的管辖权异议一般法院也会予以驳回。笔者代理的很多案件都是这样操作的,几乎全部成功,取得了良好的代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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