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开宏律师
李开宏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55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深圳执业19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最新司法解释:商品房已售不能正常交付,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工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及其他

作者:李开宏律师时间:2023年09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82次举报


商品房已售但逾期难交付,由此引发的纠纷案件中该如何保护商品房消费者权利?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在批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房企风险化解中权利顺位问题的请示》中,给出了明确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明确提出,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对于此类案件,《批复》明确:

 

第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之间的权利顺位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该《批复》已于20232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9次会议通过,并自2023420日起正式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

 

20232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9次会议通过,自2023420日起施行)

 

法释〔20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已于20232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4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3420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明确房企风险化解中权利顺位问题的请示》(豫高法〔202336号)收悉。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商品房已售逾期难交付引发的相关纠纷案件中涉及的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之间的权利顺位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二、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三、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李开宏律师,执业于深圳特区的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专业涉外、涉港澳台律师。电话:13168766538/153615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3200510533704
  • 擅长领域:涉外法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