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开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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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生子,离婚妻子获赔15万

发布者:李开宏律师|时间:2023年09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459人看过



男子张某与女子孙某在2012年结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子女出生后主要由孙某抚养照顾。202010月,双方离婚。孙某认为张某在婚内出轨并与他人生育子女,未对婚生子女尽到抚养义务,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离婚经济补偿24万元。庭审中,张某亦自认出轨、生子行为。法院审理认为,女方连续生育并曾全职在家抚养照顾两子女,在抚育子女方面负担较多义务;男方出轨行为给女方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最终,判男子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离婚经济补偿5万元。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一、一方婚内出轨,另一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违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给另一方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出轨方给与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在家务、抚育子女负担较多的,离婚时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离婚补偿金是离婚行为中,有过错方对无过错方必要的经济补偿,以弥补无过错方的损失。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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