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于台湾的证据需要办理公证认证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那么如何办理公证认证?程序如下:
1、需要公证认证的证据交由台湾公证机构公证,出具公证书, 并将公证书邮寄委托律师;
2、然后公证书正本邮寄至广东省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请求进行转递和认证;
3、然后委托律师持公证过的证据到广东省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相互进行核验,确认真实性并进行认证,出具证明书,就具有了大陆地区法院认可的法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