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振华律师 时间:2015年12月24日 1167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9月21日登记结婚,2012年1月14日生一女杨某某。2014年6月被告出车祸意外流产,原告回家照顾被告时,发现被告流产孩子不是原告的。2014年10月被告再次怀孕,2015年6月,原告从部队回家探亲时发现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常交往,随机带着今年6月被告所生的男孩做亲子鉴定,发现该男孩与原告无血缘关系,被告对自己的行为也予以承认。从去年1月开始被告一直和别人非法同居骗取原告的钱财,对此以装修房屋和做生意为由问原告要钱,为此,原告向亲戚朋友借了很多钱。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且夫妻感情破裂。
故起诉要求:
一、离婚;
二、婚生女杨某某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三、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四、原被告共同共有房屋一套(位于徐州市云龙区)归原告所有;
五、共同债务14.8万依法分割;
六、DNA鉴定费1800元由被告承担;
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办案经过
一、原告提交的欠条仅仅又3万元被告签字确认,其他的均系原告自己签字,未经被告对债务进行确认,所以债务上仅仅认定了3万元共同债务。
二、DNA鉴定虽然是原告单方委托鉴定,但是能够证实被告有错,系被告错误引起,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该笔费用。
三、该共同共有房屋由于双方达成意见,庭审后,双方再议房屋价格问题,因此庭审及判决中并未涉及房屋分割问题。
判决结果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杨某某18周岁止;
三、原、被告共同债务3万元,各自承担1.5万;
四、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杨某6000元;
五、被告支付原告DNA鉴定费1800元;
六、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七、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60元。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9月21日登记结婚,2012年1月14日生一女杨某某。2014年6月被告出车祸意外流产,原告回家照顾被告时,发现被告流产孩子不是原告的。2014年10月被告再次怀孕,2015年6月,原告从部队回家探亲时发现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常交往,随机带着今年6月被告所生的男孩做亲子鉴定,发现该男孩与原告无血缘关系,被告对自己的行为也予以承认。从去年1月开始被告一直和别人非法同居骗取原告的钱财,对此以装修房屋和做生意为由问原告要钱,为此,原告向亲戚朋友借了很多钱。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且夫妻感情破裂。
故起诉要求:
一、离婚;
二、婚生女杨某某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三、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四、原被告共同共有房屋一套(位于徐州市云龙区)归原告所有;
五、共同债务14.8万依法分割;
六、DNA鉴定费1800元由被告承担;
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办案经过
一、原告提交的欠条仅仅又3万元被告签字确认,其他的均系原告自己签字,未经被告对债务进行确认,所以债务上仅仅认定了3万元共同债务。
二、DNA鉴定虽然是原告单方委托鉴定,但是能够证实被告有错,系被告错误引起,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该笔费用。
三、该共同共有房屋由于双方达成意见,庭审后,双方再议房屋价格问题,因此庭审及判决中并未涉及房屋分割问题。
判决结果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杨某某18周岁止;
三、原、被告共同债务3万元,各自承担1.5万;
四、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杨某6000元;
五、被告支付原告DNA鉴定费1800元;
六、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七、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60元。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焦点在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围绕以上焦点,我认为:一、被告生育有两个子女,一个系原告亲生的女儿杨某某,另一个系被告偷情所生的男孩。原告不是该男孩的父亲,因此不适宜抚养男孩,虽然杨某某一直随被告生活,但是原告也是杨某某的父亲,今后会悉心照顾杨某某,所以一人一个最为公平,因此杨某某应当由原告抚养。二、从子女成长环境来看,杨某某随原告生活更加有利,原告系国家工作人员,有高水平的文化和高收入,如果被告照顾两个孩子,又要经营淘宝商店,因此不利于抚养孩子,所以从孩子成长环境来看,原告更加适宜。
在处理婚内偷情并生子案件时,一定要严格界定其属于民事婚姻家庭纠纷还是属于刑事案件(即重婚罪)。区分如下:一方在婚内偷情未和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共同长期居住或者办理结婚登记,一般属于婚姻家庭纠纷,否则属于刑事案件。
同时,该案件也深深告诫那些长期分居的夫妻,一定要尽可能的经常联系,不能为了赚钱而忽视了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