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玉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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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综合劳动纠纷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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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发布者:胡玉华律师|时间:2024年08月16日|分类:工程建筑 |108人看过


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胡玉华律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作为A公司的代理律师,双方于20**年1月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结算价12197812元,A公司已安装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但是B公司仅支付10881770.4元,剩余工程款1316041.6元至今仍未支付。

律师认为:双方于20**年1月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此合同为真实有效的合同。因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这份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由此,根据以上条款,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系主体合格,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签订的合同内容合法,即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双方应该全面的遵守合同约定并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

二、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1316041.6元元。

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结算价为12197812元,A公司已履行全部义务,并交付了合格工程,但是B公司仅支付了10881770.4元工程款,剩余工程款1316041.6元至今仍未支付。为此,B公司应支付A公司涉案款项,应支付A公司所欠工程款1316041.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按照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所欠工程款1316041.6元。

三、B公司应支付违约金609890.6元。

在《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双方应严格按本协议约定执行双方责任义务,当一方发生违约时,违约方按合同价款的5%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违约发生的损失。B公司未按照约定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项已经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合同规定及法律规定被告应该承担违约金609890.6元。

四、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利息。

在《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的,按合同规定自应当交纳尾款之日起,每日应就逾期部分向承包人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违约金和利息可以同时主张,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一、B公司共计欠付A公司工程款1316041.6元、保证金400000元、逾期利息77296.4元,共计1793338元;

二、B公司以其所有的三套房产作价1793338元抵顶本协议第一项约定的款项,A公司配合B公司办理请款手续签订《工抵协议书》;

三、A公司向B公司提供完整无误的请款资料及发牌(含逾期利息发票)并签订《工抵协议书》后90日内,双方互相配合完成工抵房屋的网签备案手续;

四、如上述以房抵债的三套房屋上存在查封、抵押等导致A公司不能实现抵顶权的情形,A公司有权就全部款项1793338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双方除上述协议内容外,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纠纷一次性全部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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