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玉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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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综合劳动纠纷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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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甲县起诉)

发布者:胡玉华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99人看过


A公司与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胡玉华律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A公司的代理律师,A公司(以下称原告)与B公司(以下称被告)于20**年签订《地热钻井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按照合同计算工程结算价为4317565.37元,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付款,被告于20**年度分别支付了296400元、395200元、691600元、852600元,20**年度支付了645000元,20**年度支付了207600元,累计支付工程款3088400元,剩余1229165.37元工程款尚未支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 1229165.37元以及利息(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3月1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

B公司反诉称:合同签署后,A公司未按约定的技术指标和要求进行施工,存在井底水平位移等严重的质量问题,致其施工的钻井工程无法使用,给B公司造成重大的损失。现B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质量问题修复费用暂定200万元。

律师认为:一、原告双方于2017年签订的《地热钻井施工合同》,此合同对某县开展地热探采井钻井工程施工工程上进行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约定,以上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由此,根据以上条款,双方签订的此份合同为有效合同,系双方主体合格,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签订的合同内容合法,即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双方应该全面的遵守合同约定并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

二、根据双方签订的《地热钻井施工合同》的约定,被告构成违约。

双方签订的《地热钻井施工合同》,对在某县开展地热探采井钻井工程施工工程上进行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约定,而且该工程早在20**年就已经完工,并且根据证据《地热井质量验收书》可知,被告也已经对此项工程进行了验收确认,因此原告已经履行完毕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根据《地热钻井施工合同》该合同第五条第1款工程价款约定,按实际验收合格的成井深度进行结算,那么该工程的总价款最终结算为人民币4317565.37元。虽然被告已经支付给原告款项共计3088400元,但该合同被告还尚欠原告款项1229165.37元人民币,但是直到现在被告方对于此剩余工程款一直未再支付,因此在原告方已经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的情况下,被告方构成了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因此截止到现在,被告尚欠付原告工程价款共计1229165.37元,被告已经明确构成违约。

三、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反诉原告)于20**年7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工程款1129165.37元;

二、如被告不按上述协议内容履行支付义务,被告自愿按照1229165.37元及利息支付原告工程款(利息以1229165.37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在2020年3月16日计算至该笔工程款清偿之日止),且原告可就下欠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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