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律师 私房拆迁款怎么分
城镇私有住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问题
会议认为,私有住房的征收以产权平移为基本原则,被安置人范围一般仅限于房屋产权人。审判实践中应该严格依照法律和征收补偿政策认定被安置人范围,不能随意扩大。
6、【房屋使用人的利益保护】当事人是否可以依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的规定主张其为被安置人并要求分割征收补偿利益?
在私有房屋征收中,一般只有房屋产权人才是被安置人。对于房屋实际使用人,除非征收部门将其认定为被安置人,否则不属于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主体。而房屋实际使用人基于何种法律关系居住使用被征收房屋,不因征收关系而发生改变,即原房屋居住使用关系平移至安置房屋。
因此,征收补偿关系中的被安置人以外的房屋使用人不能主张分割征收补偿利益,其居住问题可基于原来法律关系如扶养、赡养等进行主张。
7、【征收补偿协议效力】私有房屋的部分产权人在房屋征收时已经死亡,部分继承人与征收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未在补偿协议上签名的继承人主张其未能取得足额补偿,应如何处理?
在私有房屋征收中,很多情况系由家庭代表而非全体征收被安置人与征收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嗣后有的被安置人认为其未参与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且未取得足额补偿,遂引发纠纷。
此类纠纷系对征收补偿协议不服,不属于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宜先行解决征收补偿协议效力问题,应为行政协议案件,在行政诉讼中予以解决。在先行解决征收补偿协议效力的情况下,再处理内部分割问题。
若被安置人对部分产权人与征收单位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没有异议的,民事审判应依法予以处理。
8、【被安置人的证明】有的被征收私有房屋因历史原因仅有临时土地证,征收单位与被安置人代表签订补偿协议,没有明确被安置人范围,临时土地证记载的人员能否据此主张是被安置人?
虽然临时土地证并非不动产权利的登记凭证,但可表明持证人使用该土地曾获得相关部门认可。
基于城市房屋房地合一的原则,一般可采信临时土地证登记的权利主体。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临时土地证记载的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