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罗某在某市某电信营业厅办理手机号码时,该电信公司收取了原告20元卡费并出具了发票。原告认为该电信公司收取原告首次办理手机号码的卡费,违反了《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中不得向用户单独收费的禁止性规定,故向被告某市物价局举报,并提出了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进行查处和作出书面答复等诉求。被告虽然出具了书面答复,但答复函中并没有对原告举报信中的请求事项作出处理,原告罗某遂以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诸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某市物价局在处理原告举报事项中的行为违法,依法撤销被告的答复,判令被告依法查处原告举报信所涉及的违法行为。被告某市物价局则辩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对原告作出的答复不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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